申请《破产解除证明书》破产人「洗底」


叶谢邓律师行在维护破产人士权益上,一向坚持四年破产期满,破产人士必须重获新生。破产人已付了代价,四年期满是应有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申请《破产解除证明书》,随之破产人「洗底」,是很自然的,但在2007年,由于私人破产受托人Fred Lee 向快将破产期满的破产人士强制延期,做成莫大困扰,为维护破产人士四年破产期满,自动解除的权利,本行曾大举代表超过40人与私人破产受托人Fred Lee 抗争,在一宗「反对自动解除破产令」上诉案中胜诉,还破产人士一个公道,案例对日后破产期满人士案件有深远直接影响,有利破产期满后顺利自动解除。

本行提供的《破产解除证明书》,收费$1500,内容如下:

  • 由《破产管理处》取得不反对申请 (a letter of “No Objection”)
  • 律师代表往《高等法院登记处》索取誓章表格
  • 填妥誓章后,律师安排,该申请人宣誓宣誓申请《破产解除证明书》
  • 律师代表申请人向《破产管理处》呈上誓章、不反对申请书及有关身分证明文件为证物
  • 律师把誓章存档于《高等法院登记处》
  • 申请人将会获发给一份用中文书写的证明书。如欲英文版的证明书,律师将安排英文誓章申请
  • 申请人于三星期后经由律师在《聆案官书记办事处》领取《破产解除证明书》
  • 如申请人的申请有任何问题需要另行跟进,律师代为处理。
  • 申请律师费 $1500

请小心保存《破产解除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discharge of bankruptcy,已签发的证明书,法院一概不接受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