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人联名物业「冻结钉契」、「强迫出售」、「联名人收购」、废止破产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


如果破产人在破产时,持有联名物业,便会出现以下问题,可能要以废止破产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方法解决。

  • 破产人联名物业「冻结钉契」、
  • 「强迫出售」
  • 「联名人收购」。

破产后,破产人的物业被冻结,由破产管理署或破产受托人接手。《破产条例》第58条规定,破产人的财产,包括他的联名物业的半份或部分业权,破产后归于破产受托人名义,一般情况下,破产管理署署长乃破产受托人。

法律上,破产受托人以 tenants-in-common 形式,成为物业的共同拥有人,有权向法庭申请售楼令,强制出售物业,套现向债权人还款。在这个情况下,联名业主可以向破产受托提出购入要求,以市值作价向受托人收购破产人权益,统一业权。

就上述情况,本行律师可以就以下事宜提供法律上帮忙:

  • 划分业权利益,特别是因「名义持有」、「按揭供款」而产生的特殊权益。
  • 如何与破产受托人洽谈权益和议定价格。
  • 向法院申请废止破产令及撤销破产呈请 bankruptcy annulment or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