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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若因他人過失(Negligence)導致身體受傷,受害者可依據香港侵權法追討賠償。以下整合房地產、交通、工業意外等索償核心要點。
一、 什麼是人身傷亡/疏忽索償?
人身傷亡索償是指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疏忽行為導致受傷,進而追討損失的法律程序。
常見索償個案分類:
- 交通意外: 司機不小心駕駛導致乘客或行人傷亡。
- 工業意外(工作受傷): 僱主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或足夠防護措施。
- 醫療失誤: 醫護人員程序出錯或疏忽。
- 公眾地方意外: 在餐廳、商場或大廈公共地方因地面濕滑、設施損壞而滑倒。
提示: 索償成立的關鍵在於「對方必須存在法律責任上的疏忽」。若不確定責任歸屬,應交由專業律師評估。
二、 香港人身傷亡索償時限(Limitation Period)
根據香港法例,人身傷亡或疏忽索償的法定申索時限為 3 年。
- 計算方式: 必須在意外發生當日起計 3 年內正式入稟法庭,否則將失去法律追討權利。
- 未成年人例外: 若受傷者為未滿 18 歲的兒童,3 年時限可由其年滿 18 歲當日起重新計算,或在成年期前由父母/監護人代為入稟。
三、 傷亡索償賠償金額(Damages)如何計算?
每宗意外的賠償額均為個別評估(Case-by-case),並無統一標準。即使傷勢相同,賠償金亦會因傷者的年齡、職業及收入而有極大差距。
賠償四大主要範疇:
- 痛楚及生活便利受損賠償 (PSLA): 補償身體與精神上的實質痛苦。
- 過去與未來的收入損失: 涵蓋受傷休養期間的薪金,以及日後因傷導致賺錢能力受損的骨水。
- 醫療及護理開支: 手術、物理治療、復康儀器及看護費用。
- 額外雜項開支: 往返醫院的交通費及特製必需品等。
實例說明: 文員右手骨折對日常工作影響較低,賠償額相對較少;但若是主廚右手骨折,可能導致從此無法執廚、失去謀生技能,其「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額將會顯著提高。
四、 精神創傷(Psychological Injury)可以索償嗎?
可以。 意外引致的精神疾病(如創傷後遺症 PTSD、抑鬱症、腦傷後遺症)均在索償範圍內。
- 申索條件: 必須提交專科精神科醫生報告,證明患有實質精神疾病。一般的短暫失眠、短暫心情低落或情緒困擾,通常不獲法庭接納。
五、 訴訟程序與法律援助(Legal Aid)
1. 一定要打官司嗎?
不一定。 大部分人身傷亡個案最終均透過庭外和解(Settlement)解決。雙方律師會進行談判,或透過「專業調解員」達成協議,無需進行冗長的法庭審訊。
2. 財政困難如何應付律師費?
- 法律援助(法援): 經濟實力有限者,可申請由政府資助的法援。
- 律師費延後支付: 由於成功索償後,大部份律師費最終由過失方(或其保險公司)承擔,傷者可與律師協商在結案時才結清費用,或要求減免按金。
六、 嚴防「索償代理」(Claims Recovery Agents)法律陷阱
在醫院或意外現場常見的自稱「索償代理」,並非註冊律師,不受香港律師會專業守則監管。
- 包攬訴訟違法: 代理常以「不成功、不收費」或「瓜分賠償金」為誘餌。這在香港屬於違法行為,非但不受法律保障,更常出現侵吞傷者應得賠償的風險。
- 正確做法: 務必循正當途徑委聘專業、合資格的註冊執業律師處理。
七、 未成年人(未滿 18 歲)受傷處理
- 訴訟代理人: 可由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作為「訴訟朋友(Next Friend)」代表兒童即時入稟。
- 法庭監管: 為了保障兒童權益,所有和解或賠償金額必須經由法庭批准,款項會存入法庭基金,直至兒童年滿 18 歲後方可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