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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前的資產轉移,是否不受破產令影響?

破產前的資產轉移,是否不受破產令影響?
不是。破產前逃避債項,即是令破產人的資産收縮減少,少了或消失了的該部分財産,債權人(即銀行、財務公司等)便無緣用它來填債。為了保障債主利益,法律規定凡破產呈請前五年之低於市價交易 (transactions undervalue),破產官可申請討回,以下面半價賣樓為例,賣了的樓便會歸破產受託人名下,作破產資産用作攤還債主。
債務人被判定破產,而債務人在某一時間與任何人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一項交易,破産受託人便可根據《破產條例》向法院申請作出一項命令。這是一項什麽的命令呢?便以將狀況回復到債務人不曾訂立該項交易的原有狀況,即是回復原狀或所謂還原,例如一間值1000萬的住宅物業,在破產前的一年,債務人以500萬即是以半價賣出,由於是市值的一半,即是「低於一般價值」了。
實例:英文科「補習天王」范浩揚(K.OTen)於2011年間便就此在破產法庭進行爭辯,事緣他被「英皇教育」控告違約敗訴後,在沒有把賠償支付英皇,便在2010年自行申請破產。范的財產受託人追查發現,懷疑范在破產前,將大約6000萬元財產轉移到母親名下。破產受託人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有關轉移無效,並宣告財產是屬范所有,受託人有權接管。
因此,破產前資產轉移,十分危險,包括償還或低價交易或送贈,會變無效,必需留意時間上的限制,即使破產是迫不得矣,但不應惹起官司,影響破產期的生活,也會因此令破產期延長,最好問問富經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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