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有限公司的公司註冊 (Company Restoration)


我們曾代表客戶,根據公司條例向法庭提出申請,幫助客戶恢復被公司註冊處除名的公司經驗。客戶可經此恢復公司運作,包括取回銀行存款或重新使用已被凍結的銀行戶口。

查詢電話:6214-9999 (Sharon Chan 陳婉明律師)

因撤銷註冊而解散 (dissolved by deregistration) 的公司,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註冊。

公司可以依據新《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出申請,藉法院命令恢復公司註冊。

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dissolved company),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申請恢復註冊。

符合資格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 公司的名稱必須已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及
  • 公司必須已告解散。
  • 申請人須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
  • 公司註冊處處長亦可附加處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