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破產人「洗底」


葉謝鄧律師行在維護破產人士權益上,一向堅持四年破產期滿,破產人士必須重獲新生。破產人已付了代價,四年期滿是應有權利。在一般情況下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隨之破產人「洗底」,是很自然的,但在2007年,由於私人破產受託人Fred Lee 向快將破產期滿的破產人士強制延期,做成莫大困擾,為維護破產人士四年破產期滿,自動解除的權利,本行曾大舉代表超過40人與私人破產受託人Fred Lee 抗爭,在一宗「反對自動解除破產令」上訴案中勝訴,還破產人士一個公道,案例對日後破產期滿人士案件有深遠直接影響,有利破產期滿後順利自動解除。

本行提供的《破產解除證明書》,收費$1500,內容如下:

  • 由《破產管理處》取得不反對申請 (a letter of “No Objection”)
  • 律師代表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誓章表格
  • 填妥誓章後,律師安排,該申請人宣誓宣誓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
  • 律師代表申請人向《破產管理處》呈上誓章、不反對申請書及有關身分證明文件為證物
  • 律師把誓章存檔於《高等法院登記處》
  • 申請人將會獲發給一份用中文書寫的証明書。如欲英文版的證明書,律師將安排英文誓章申請
  • 申請人於三星期後經由律師在《聆案官書記辦事處》領取《破產解除證明書》
  • 如申請人的申請有任何問題需要另行跟進,律師代為處理。
  • 申請律師費 $1500

請小心保存《破產解除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discharge of bankruptcy,已簽發的證明書,法院一概不接受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