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受託人(Fred Lee)反對「自動解除破產令」
根據高院關法官2007年1月9日的判決,該等破產案中,破產受託人「沒有在每宗破產案中適當地履行他的半司法任務(quasi-judicial obligation),就每宗案決定應否反對讓破產令自動解除」。
上述破產案判辭長達24頁,對將要四年破產期屆滿和被反對四年自動解除破產令的人士(約150人),有重要意義。葉謝鄧律師行設立了免費諮詢熱線(68299999),並且接受當事人委託擔任代表律師,出庭與破產受託人抗辯。
真實個案:遭受託人反對自動解除破產令、應否與之達成『有條件性解除破產令的建議書』呢?
問:
本人在四年前成功申請破產,在四年的時間裡頭,小弟努力工作,安份守己,一直與受託人充分合作,所有要在破產期內要履行的事務本人都一一遵照辦理好。
原本如無意外在今年十一月中本人的四年破產期便會屆滿,本是一個值得高興的日子,但未及這日,意料不到的事情就發生了!小弟在十一月頭收到一份由受託人寄給本人的法庭傳票及一大叠文件內容是詳細列出反對本人自動解除破產令的理由!
在文件裡主要是說本人違反了破產條例第30A(4)在破產前有令人不滿意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兩點:
- 申請破產前短期內借貸(兩個月內) + 沒有在對破產人的初步訊問填寫這些資料。
- 在沒有完整透露所有貸款資料情況下申請其他貸款。
其後本人應邀到受託人的律師樓聽取有關文件的解釋,她們說我在法律上可以做的權利有三:
- 聘請律師/自辯/法緩做抗辯
- 咩都唔做,等法官判
- 做一個名為『有條件性解除破產令的建議書』
然後到咗要上法庭的日子,是要到高等法院聽取聆案官的解釋及指示!
原來單在我上法庭這日,至少有7名人士都是同我一樣,都係比同一受託人李XXX周XXX律師行反對自動解除破產令的,而且我所知道的他們被反對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所持理由竟然也跟我的差不多!!!
而我暫時想同受託人達成『有條件性解除破產令的建議書』呢個決定是否正確呢???請多多指教!!!
我想其實跟我遭遇一樣的人應該不計奇數的!我好希望大家如有幸見此文章的人請踴躍發言,大家一齊提供多些有用意見供有需要的人參考!!!
感激萬分!!!
答:
不應同受託人達成『有條件性解除破產令的建議書』。
請致電 682 99999免費問個究竟,並取得協助。